中国银监会加强对银保机构大股东的监管 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机构正常经营

  • 2021-06-17 17:53
  • 央广网

6月17日电 记者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为完善银行业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加强对股东权益的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办法》作为专门针对大股东行为的规定,由八章五十八条组成,包括总则、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和义务、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责任、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整合现有监管要求,注意借鉴国内外良好做法,对大股东相关行为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规范和限制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以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出席股东大会,以股权为非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

二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和了解监管法规政策,配合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流程,支持资本不足、风险高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支付现金分红。

三是统一银保机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率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保机构购买大股东发行的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禁止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

第四,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被压缩。《办法》细化股权管理的要求和程序,要求银保机构制定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定期核实掌握大股东信息,每年对大股东进行评估并告知全体股东,依法向银保机构追偿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损失,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下一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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