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实施与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 2021-06-16 17:55
  • 央广网

6月16日电 为支持企业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图片来自财政部网站《公告》。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在的,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变更给被合并企业;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变更给分立的企业;以及改制重组期间以股份价格投资房地产,将房地产转让、变更给被投资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这三类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还指出,房地产在改制重组后转让,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根据改制重组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确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作价入股的,以投资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为准。根据采购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重组改制前采购发票载明的金额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从采购年度到转让年度每年增加5%。采购年度是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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