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协会联合发布公告 防范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机风险

  • 2021-05-19 11:33
  • 央广网

5月19日电 18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表示,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并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货币,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目前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虚拟货币衍生品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出售代币和票据等犯罪活动。

公告强调,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必须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使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外币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存储、托管、抵押等服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虚拟货币为信托、基金等投资对象。

二是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控,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合防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按照程序及时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关联交易和服务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我们将积极运用多渠道、多样化的手段接触客户,加强客户宣传和预警教育,主动给出涉及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

三、互联网平台企业成员单位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有偿分流等服务。对于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发现相关问题的线索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研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此外,公告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纵。相关的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业务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当事人自行承担。

公告称,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避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投机活动,以防止个人财产和权利受到损害。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要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取款、买卖关联交易充值码、转移关联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非法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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