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七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销 明确主播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

  • 2021-04-23 14:39
  • 央广网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晰的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营销(webcasting marketing)又称直播,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促进了就业,扩大了内需,拉动了经济和扶贫攻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的不当行为,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发、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要建立健全账号和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和措施。同时,《办法》还对构成商业广告的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支持、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验证、高风险和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的风险防范、有偿分流服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在压缩平台主体责任方面有一些创新:一是提出防范措施,要求平台安排专人对粉丝数量多、交易量大的重点直播室进行实时检查,延长直播内容的保存时间。二是关注事件中的预警,要求平台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采取弹出提示、显著标志、功能、流量限制等控制措施。三是强调事后处罚,要求平台采取封杀直播、销户、黑名单、违法违规联合处罚等措施。

对于直播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办法》提出,作为自然人的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年满16周岁,并要求直播运营商和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的8条红线,突出直播管理的5个关键环节,管理与直播营销活动相关的广告合规性、直播营销场所和互动内容。

《办法》还要求直播机房运营商、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产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并督促落实。

《办法》在多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违法信息内容和营销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链接和二维码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如有争议,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支持。直播运营商

《办法》提出七个国家部门要建立健全线索传递、信息共享、咨询判断、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主体依法进行联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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