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主要责任将受到处罚
- 2021-02-19 16:36
- 央广网
2月19日电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18日消息,为提高银行业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由六章三十篇文章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的定义、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二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导向,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建立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的声誉风险治理结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预评估、风险监控、分级研究判断、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评估问责、评估总结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完整的声誉风险管理闭环;
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合作等七个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明确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职责分工、监管措施、责任处罚和行业配合,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业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和市场准入的考量因素,对发现的问题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新的信托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适用
据了解,《办法》保留了原两条指引的适用对象,即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同时,考虑到声誉风险情况和行业的重要性,还增加了信托公司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作为直接适用对象。此外,还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办法》,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共同提高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努力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运营发展之间的“两张皮”
在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方面,《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也明确了机构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试图解决声誉风险管理与业务运营发展之间的“两张皮”问题。此外,《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主体责任,从全过程管理和常态化建设两个维度提出监管要求,强调机构要认真做好事前评估、事中应对、事后总结七个环节的闭环管理,同时要以长远眼光开展七项日常基础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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